《玉环县志(1989~2016)》行文通则
2017-02-07 16:40   信息来源:市委党史研究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浙江省地方志行文规范》有关要求,结合玉环实际,制定《〈玉环县志(1989~2016)〉行文通则》(下称《通则》)。
    第二条  《玉环县志(1989~2016)》以本《通则》为行文规范。

  第二章  文体  文风

  第三条  全志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一般不用文言文、方言、口语、文白相间的半文言;要求文风严谨、朴实、简洁,行文流畅,内容表述准确、清楚,通俗易懂;杜绝空话和套话。所用词语、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图表绘制、标题排列、文字书写必须规范。
    第四条  志书为资料性文献,不得写成论著、教材、文学作品、报告和总结等。
    第五条  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必须用繁体字外,一律使用规范汉字,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特殊的人名、地名、书名及古籍引文,采用简化字可能引起误解的,则保留繁体字或异体字。生僻字须括注拼音,并作适当解释。国家发布过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已经作废,不要再用。不用随意简化的字。
    第六条  外文字母一律按印刷体书写,易混淆时须注明语种(如法文、英文、德文等)、大小写。
    第七条  书写格式一律自左向右横排。标点符号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批准的国家标准(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执行。
    第八条  表示数值的范围,用波纹式连接号“~”,如:1991~1992年,20%~30%;两个相关的名词(汉字)构成一个意义单位,中间用占一个字位的横线连接号“—”,如:玉环—上海直达快车;表示产品型号,中间用占半个字位的连接号“-”,如:TPC-3海底光缆。
    第九条  文字表述力求准确、简明、流畅。不使用含糊不清的词语,如“上级指示”“群众反映”“某种原因”“多数人意见”等。
    志书所记事项均属过去时,行文中不必在动词后加“着、了”之类的表过程和表结果助词,如“进行着”“贯彻中”“召开了”“提前了”等。

  第三章  专有名词  术语

  第十条  一律用第三人称表述,不用“我党”“我国”“我县”“我局”“我办”“本县”“本局”之类的词语。有时为了书写方便等,可酌情使用“全县”“县内”等。
    第十一条  各种机构、文件、会议、公报名称必须用全称,一般不用简称、俗称。如名称过长,可在首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括注以后所用的简称。简称应概念准确,避免产生歧义。如:玉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简称玉环县“十五”计划)。
    文件一般不引编号,如文件名称不宜公开,可写“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简称必须规范。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简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不简称“三中全会”或“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十七大不称“党的十七大”或“十七大”;中共中央不简称“党中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简称“入世”。
    对于省属单位名称的记述一般都省去“浙江”字样,如把“浙江省交通厅”简称为“省交通厅”。对于台州市属单位名称的记述须冠以“台州”字样。对于县属单位名称的记述一般都省去“玉环”字样。如“玉环县物价局”“玉环县档案局”,可简写为“县物价局”“县档案局”。
    某些词语加引号,应与国家出版物一致。如“文化大革命”“三讲”教育“回头看”“三个代表”理论,“三个有利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国两制”,“左”的错误。
    第十三条  记述各个历史时期的朝代、政权机构、党派团体、官职等,一律采用当时称谓。如清王朝,不称“满清”。民国时期的政府: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称“北洋政府”,国民党政权的政府称“国民政府”,不称“伪政府”“旧政府”;日伪傀儡政府称“日伪政府”。蒋介石集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和台湾现政府,一律称“台湾当局”;涉及台湾地区的所谓政府机构,均要加引号,如“行政院”。运用国外和港台报刊资料,需将其“中华民国”“国府”的称谓改为“台湾当局”,如须原文引录的例外,但应加引号。
    第十四条  民国时期的军队须依其政治性质称谓:国民革命军(大革命时期)、国民党军(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国民党保安团、国民党地方武装、地主武装、国民党顽固派军队等;日本军队称日本侵略军,不称“日寇”;日军、伪军可合称为日伪军,中间不加顿号;人民军队应按不同时期的名称分别写为“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解放军”(可简称“解放军”);
    第十五条  人物一律直书姓名,不加任何褒贬词。除引文外,姓名之后不加任何称呼,如同志、先生、女士等。如反映历史真实,必要时姓名之前可冠以职务、职称。如市长某某某、教授某某某,不称某市长、某教授。同名者,可分别在首次出现时予以注明。人物的字、号、别名、曾用名、绰号等,首次出现时可以写出,以后不必重复。
    第十六条  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书籍等译名,均以新华社译名或专业工具书通用译名为准。鲜为人知的专名,需括注外文原名。
    本县地名以县地名管理部门命名认定的地名为准。古地名在第一次出现时应括注志书下限时的名称。
    第十七条  专业术语的使用务求规范准确,一般以各专业辞典正条为准。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必要时括注拉丁文和当地俗名。科学术语凡已有中文定名的,一律采用中文名称,必要时括注外文原名全称。尚未确定中文名称时,可采用比较合理的暂行名称。专门术语以国务院或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表述为准,尚无规范表述或难懂的冷僻术语,可括注原文或释义。

  第四章  时间表述

  第十八条  志书的纪年表述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和各地解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间表述采用公元纪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1949年4月7日,玉环解放;1978年12月13日。
    (二)历史纪年。清代及清以前采用朝代年号纪年、农历纪月日,用汉字书写,括注公元纪年。例如:清咸丰三年正月初二(1853年2月9日)。民国时期采用民国纪年,公历纪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括注公元纪年。例如:民国3年1月1日(1914年1月1日)。
    同一子目中的同一年号括注公元纪年,只括注首次出现的年号。括注的公元纪年,略去“公元”二字,只写成“××××年”。括注人物生卒时间,一律省略“年”“月”“日”字样,如:毛泽东(1893.12.26~1976.09.09)。
    第十九条  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用汉字。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如“一·二八”事变(1月28日)、“一二·九”运动(12月9日)、五四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
    第二十条  公历世纪、年代和时、分、秒的时间表述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20世纪90年代、14时12分36秒。
    第二十一条  时间表述要具体、明确。一般不使用时间代名词,如“今年”“当月”“当时”等,而用具体日期。不使用“最近”“目前”“不久以前”等时间概念词。“改革开放初期”“20世纪末”等,应写明具体时间。
    不用时间简称,如“1997年”不应简写作“97年”。 1992~1994年不能写作“1992~94年”,20世纪90年代不写作“1990年代”或“90年代”,余类推。若同一自然段内连续使用“20世纪”,根据承前省略原则,其后者可省“20世纪”,只写“××年代”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应详写“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后”。

  第五章  数字表述

  第二十三条  数字使用,以1995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行文中的统计数据一律采用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数据,统计部门没有的,采用专业部门数据。物价数据分别记述时,采用当年价,如进行纵向比较,须折换为同一的不变价,并予括注。统计数据一般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表示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如:20世纪80年代,1995年7月1日,8时30分20秒。
    (二)表示民国纪年,如:民国10年。
    (三)表示年龄、体重、身高,如:60岁,60公斤,1.72米。
    (四)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倍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如:150公斤,3倍,12%,1/3。
    (五)表示温度、能量、功率、电压等物理量,如:30℃,500焦,25瓦,220伏。
    (六)表示地理经纬度,如:东经113°07′39″、北纬23°2′25″。
    (七)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如:1981年第1版第1卷第70页。
    (八)部队番号、证件号码、产品型号和其他序号、代号、代码,如:84026部队,国家标准GB2312-80,国家统一刊号CN11-1399,22次特别快车,93号汽油,维生素B12,HP-3000型电子计算机。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值范围时,以波浪式连接号“~”连接。如150~200千米、2100~3100元、8℃~-8℃、20%~30%。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或书写的纪年、时间、数值,不能断开或移行。
    第二十五条  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凡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以万、亿作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十亿等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等法定计量单位不在此列)。小数点后根据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如:13500千米,写作“1.35万千米”,不能写作“1万3千5百千米”;三亿四千五百万写成3.45亿,不得写成3亿4千5百万;123456元,写作“12.35万元”。
    某些需要精确表述的统计数字,应保留到个位数。如:玉环县2001年总人口595514人,其中,男性305416人,女性290098人。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语数字:
    (一)表示序数,如第一章、第二名。但与阿拉伯数字联用时则改用阿拉伯数字,如:1992年第2期,不写作“1992年第二期”。
    (二)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使用顿号“、”隔开,如:四十五六岁,三四天,七八十种,一二个小时,五六万套。
    (三)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如:十几年,一百几十次,几十万分之一。
    (四)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字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用“多”“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市文化馆共选送摄影作品60多幅、书画作品16幅、创作歌曲12首,有10余项作品获奖。
    (五)朝代纪年、农历月日、星期,如:清光绪六年,农历三月十五日,星期六。朝代纪年、农历月日应括注的公历。
    (六)位于定型的词、词组、成语、习惯用语、诗词、古文中的数字,缩略语或具有修饰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用汉字。如:五四运动,一去二三里,阳春三月,一系列,八国联军,五局三胜制。
    (七)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上下文,保持局部一致。如:一个人,三本书,六条狗。
    (八)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加引号,避免歧义,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加引号,视事件知名度而定,如:五卅运动,“五二Ο”声明。
    第二十七条  记述数字的增减,要区别以下几种情况:增加(了)、增长(了)、上升(了)、提高(了),是指不包括底数的净增数。如:从10增加到100,是增加了9倍,而不是增加了10倍;增加到(为)、增长到(为)、上升到(为)是指包括底数的增加后的总数。如:从10增加到100,是增加到10倍,而不是增加到9倍;减少(了)、下降(了)是指差额。如:从100减少到10,应说减少了十分之九,不应说成减少了9倍;减少到(为)、降低到(为)、下降到(为)是指减少后的余额。如:从100减到10,以分数计算,应该是减少到十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本《通则》未提及的数字用法,应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第六章  计量单位

  第二十九条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27日颁发的《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为准。
    第三十条度  量衡单位,要按标准的公制使用。除公斤、公里、公顷以外的“公字号”单位都应停止使用,如长度单位中的“公尺”“公分”,应分别改为“米”“厘米”;面积单位中的“公亩”,应改为平方米;容量单位中的“公升”,应改为“升”。市制一般不用,必要时可用“亩”。
    历史上的旧计量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英制的“哩”“码”“磅”;日制的“坪”“町”等,在引文或叙述当时历史史实时可以使用,但要作出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注释。
    第三十一条  物理量量值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并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表述,如摄氏度(℃)、角度(°)、角分(′)、角秒(″)。
    非物理量量值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并用汉字计量单位表述,而不夹杂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数字符号、化学分子式和其他符号。如22.30元、210美元、20岁、1280人、5.1万册。452千米不写作“452km”。
    行文中计量单位用汉字表述,但在公式中均使用各种符号。如:在行文中用“平方米”“大于”“水”,在公式中用“㎡”“>”“H2O”。
    在必须载录的公式和表格中,计量单位可使用符号。
    表示某一范围的数量,连接线前后的某些量词不可以省略,如:10万~100万人,10%~50%,0℃~5℃,北纬35°12′~36°21′。
    第三十二条  行文中使用计量单位应保持一致。如学校、医院等用“所”,公园、文化馆等可用“座”,病床用“张”,工厂、公司、商店用“家”,道路、河流用“条”,学生、职工、技术人员用“人”(一般不用名)。

  第七章  引文  注释

  第三十三条  来自部门和档案馆的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直录自史籍文献者使用明引,并注明出处。内部资料不作引文依据。
    第三十四条  所有引文、附录、选录都必须忠实于原著,不得任意改动,书写务求无误。衍文和明显的错别字加圆括号“( )”,改正和增补的字加方括号“[ ]”,残缺的字则用“□”充填,缺多少字就填多少个“□”。
    改正错别字,增补漏字,充填残缺字,务需准确无误,杜绝任意性。第三十五条特别重要的引文要注明出处,注释应要素齐备,便于读者查核原文。
    第三十五条  特别重要的引文要注明出处,注释应要素齐备,便于读者查核原文。
    引自书籍者,注明作者(编者)姓名、书名、出版单位、出版时间、版次、卷次、页码。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90年中文2版,第22卷第208页。
    引自报刊者,必须慎重考辨,然后注明作者姓名、文章标题、报刊名称、年月日或期数。如: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中国科学》1973年第4期,第400~429页。
    引自文件者,注明发文单位、发文时间、文件名称。
    引自档案资料者,注明档案馆(室)编的序目全宗号、案卷号、名称、标题。
    引用网上资料,要注明网站(网址)、网页、标题、作者(编者)。
    第三十六条  引文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引用原文需加引号,转述大意不加引号。
    第三十七条  尽量引用原著,一般不转引。如必须转引时,须慎重考辨,并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对于某些问题,史籍文献记载不一,一时又难以考证确定者,诸说并存。
    第三十八条  行文中的注释,一律采用页下注(即脚注),并用条界线(注线)将其与正文隔开。注释的序号采用注码①、②、③……,居所注释的词或句的右上角。
    图、表中的数字、符号需要注释时,可在标注对象右上角加一星标“*”,注释的内容,可直接写在该图表下面。

  第八章  图照表

  第三十九条  图、照、表应做到精(精心设计、拍摄)、准(准确细致)、简(简明具体)、清(清晰整洁)。选用图、照应注重文献价值。
    所有图、表均随文走,每张照片都应有说明文字。安排在行文中的图表既要与文字互相照应,避免脱节,又要防止彼此重复和矛盾。一般表格与图照应排列在志书正文相关内容之中或后面,以使其与正文巧妙搭配、相得益彰。
    第四十条  图、照、表应标明序号,一般用四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层次,中间用连接号“-”隔开。第一个数字表示篇的序号,第二个数字为章的序号,第三个数字为节的序号,第四个数字为该节图、照、表的序号。如:表1-2-3-4,指第一篇第二章第三节的第四个表。
    图、表标题采用五号黑体,表内文字为小五号宋体;图、照、表的说明文字为小五号楷体。不在图、表之前标“附”字。
    第四十一条  图,包括地图、函数曲线图、结构图、示意图等,要求要素齐全、内容清晰、电脑制作。
    图一般应包括图题、画面、图例、图注或说明四部分。图题一般包括时间、单位名(或地位)、事项三个要素,书于图下居中,前标序号,并与图题之间空一格。必要时在图题后括注绘制时间。图例置于图框内右下方,以不占用图的内容为宜;图注或说明要简洁,置于图题之下。所选(制)的图稿应集中贴在16开图画纸上,标明序号、图题及插置页码,装订成册。在对应的文稿中则需标明插图序号。
    地图采用统一的比例尺,并注明比例尺度。所用地图以政府测绘部门的公开资料为准。
    第四十二条  照片,包括黑白照片和彩色照片,要求制成3R(3.4×5英寸)规格,使用16开白纸托底,一纸贴一幅报送。同时交送彩色照片的电子文件,像素在1m以上。
    彩色照片在志首集中或分散于各篇(类目)之前,黑白照片可穿插于行文之中。每张照片均须用简洁的文字说明内容,标明序号,注明拍摄时间、拍摄者或供稿人(单位)。如需在文内出现的照片,应在对应的文稿中标明序号。
    第四十三条  表,包括统计表、类目表,要求归类得当、类目明确、数据准确。
    表一般包括标题、表体、说明三部分。标题一般包括时间、单位名(或地名)、事项三个要素,置于表体上方居中,序号排放在表的上框线的左方并前空一格。标题称“××统计”、“××一览”,不称“××统计表”、“××一览表”。表体中计量单位如相同,在表的上框线的右方并后空一格标明计量单位;如各栏单位不相同,则在表内单位栏中分别注明。
    表采用“开口式”,即表的左右两端不画纵线,表身加行线,首行、末行用粗线,分栏用细线。表体中空白表示缺资料(应有而未有),平短线“—”表示没有数据发生或数据为零,符号“…”表示有数据但未达到计算单位要求的最低点(“任职表”“人物表”等,可不标计量单位)。
    表应尽量完整排列于一页之内或先双后单两内页中;如转页续表,表内横目不能省略,且在表体上面左侧注明“(续上表)”字样。

  第九章  书写要求

  第四十四条  送审稿一律提交打印稿和电子稿,正文要求用小4号宋体字,字迹清晰,差错率低。
    第四十五条  各专志送审稿封面标明县志名称连专志名称,如《玉环县志·交通志》(1989~2016),卷首依次排列专志负责人、编纂人员名单,然后排目录和正文。
    第四十六条  送审稿要求达到“齐、清、定”。正文和目录分别编写页码。
    齐:志稿正文(包括图、照、表)、辅文(包括编纂人员名单、目录等)均齐全无缺。
    清:文稿各部分均符合《通则》要求,规范、清晰。
    定:送审稿必须有承编单位领导和主编的签名并由单位盖章,以示负责。

  第十章  署名  目录

  第四十七条  志书封面的书名和断限之下,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志书扉页之后署下列名单:
    (一)编纂委员会成员名单(职务主次之外,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二)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三)主编、副主编名单(按任职时间先后排列)
    (四)编辑、编务名单(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五)撰稿人名单(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六)审稿人名单(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七)工作人员名单
    第四十九条  志书目录和全志内容必须严格相符,并采用中英文对照排列,中文目录居前,英文目录居后。
    第五十条  为便于志书的查阅、检索,在目录之外,应规范编制主题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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